與其他書面證據相比,目前微信等電子證據還存在壹些瑕疵。建議勞動者在勞動維權過程中盡可能收集書面證據材料,以便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壹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視頻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擴展數據:
微信能否成為訴訟證據,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1.可以證明微信的用戶是雙方。因為微信不是實名登記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的用戶是當事人,就無法確認是否與案件有關聯。微信用戶的身份確認,
目前,司法實踐主要有四種方式:
(1)對方承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的識別;?
(三)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送方的認證材料或者所有人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提供商騰訊,協助調查。這並不簡單。?
2.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在於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為微信證據是生活的碎片化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會斷章取義,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適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