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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回鄭州需要什麽證明?

法律分析:1。加強事前備案。出發前應主動了解鄭州市目前的疫情防控政策,可關註“鄭州發布”微信官方賬號了解最新政策。來(回)鄭人員應提前三天向所在社區申報,並登錄“鄭好辦”APP——回鄭人員登記管理系統,如實填寫個人信息。未按要求提前登記的,須在抵鄭後24小時內完成信息填報。鄭州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將對來(回)鄭州未按要求提前報告的人員發送提醒短信。接到提醒後,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報告,並落實個人疫情防控措施。在規定時間內未履行個人防護責任的,鄭州衛生碼將給予“紅色碼”。被給予“紅色代碼”的人員應立即與所在社區聯系,報告健康代碼狀態和提醒信息的內容,並根據社區的要求實施相關控制措施。在人身風險得到緩解前,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參加集會活動和前往人員密集場所。

2.加強健康監測。抵達鄭州後24小時內應進行壹次核酸檢測,並進行14天的自我健康監測。期間要盡量減少外出,少去人多的地方。如有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嗅覺)減退等癥狀,請立即做好個人防護,到就近有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就診,主動告知自己的居住史、接觸史、職業,就醫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體系。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

第十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傳染病防治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趨勢;

(三)開展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和效果評估;

(四)開展傳染病的實驗室檢測、診斷和病原鑒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和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和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和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的應用研究和健康評價,提供技術咨詢。國家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和分布,預測重大傳染病的流行趨勢,提出防控對策,參與和指導疫情調查處理,開展傳染病病原鑒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研究和健康評價。設區的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實施傳染病防治規劃和方案,組織實施免疫接種、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監測和報告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