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