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三條強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