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以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保全行為提出異議。
作為被保全財產的第三人,申請人錯誤申請保全第三人的財產,致使第三人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解釋》(法釋[2005]11)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因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保全措施不當,或者因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當,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4.申請人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時,第三人可以為申請人提供擔保(包括信用擔保和財產擔保),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請人認為財產被保全後會對自己造成損失,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為其提供擔保,讓法院解除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