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過程如下: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協議必須包括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協商等內容;
2.受理申請,男女雙方準備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3.冷靜期自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如果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可以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所謂的30日冷靜期;
4.考試和認證。如果是30天,從第31天到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