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明確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我認為需要從兩個方面考慮,明確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範圍。
壹方面,應根據不同人群界定符合生活實際需要、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防止出現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壹刀切現象。比如黨政官員需要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的範圍,需要專門規定。因為黨政官員作為人民的公仆,國家的公仆,需要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需要廣大黨政官員讓渡部分個人信息權,讓人民群眾更好地了解自己服務者的具體情況,這既符合群眾路線的要求,也更符合當前的反腐形勢。
另壹方面,需要法律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非常復雜。公民的壹些個人信息,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格尊嚴、個人隱私等核心利益,需要法律保護。但有些公民的個人信息,雖然與公民的切身利益沒有直接關系,但經過數字化分析,也可以構成對公民的侵權。這類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程度不需要像“個人敏感隱私信息”那樣強,但壹般是可以保護的。所以需要通過法律進行分類,然後根據不同的類別規定不同的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