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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是否包括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的書面通訊錄?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包括手機短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時,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材料的原始載體。”視聽資料是利用存儲在圖像、音頻和計算機中的數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形式。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理解為手機短信是視聽資料,只要符合證據屬性,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證據能否被采信,取決於其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證據的客觀性是指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即證據必須真實可靠,而不是主觀臆想、臆測和捏造,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案件中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也是客觀存在的。手機短信作為壹種新型的通信方式,主要是通過將人的意思轉化為數字信號,通過信號網絡傳輸到對方手機上,呈現在對方手機屏幕上,並記錄在通信運營商的服務器上。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是證據的內容這壹事實與案件事實或其他有爭議的需要證明的事實之間必然存在某種客觀聯系。短信的發送和接收是發送方和接收方的關系,短信的接收和發送是對應關系。合法性包括四個方面:1,合法形式;2.提供和收集證據的主體合法;3.證據的內容必須合法;4.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是不合法的。法官之所以采用手機短信,不僅僅是基於上述證據的“三性”,更在於法官應該具備的科學知識和生活常識。當今社會,手機已經成為人們信息交流的主要通訊工具。手機收件箱裏的信息是只讀文件,只有轉發才能刪除。只要轉發後沒有刪除,還是會回到收到時的狀態。而且從手機短信的基本內容來看,當妳打開手機收件箱時,信息中包含了發送者的手機號碼、發送時間和具體內容(文字、符號、圖像),在網絡操作系統中也有相應的記錄。提供短信證據的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法官應當通過鑒定解決。所以手機短信能不能接受,不能壹概而論。我建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