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的競爭格局。過去,金融行業的競爭主要體現在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網點數量和從業人員數量上。在網絡經濟中,無論金融機構的規模大小,在網絡上都是平等的。大中小金融機構將在同壹起跑線上競爭。傳統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和員工網絡將逐漸成為銀行拓展業務的沈重負擔。金融業的競爭將主要是金融產品功能和金融服務質量的競爭。許多金融機構將有機會利用他們出色的服務來重建他們在互聯網上的地位。中小金融機構可以憑借技術優勢搶占商機,贏得傳統金融時代難以獲得的客戶資源和競爭優勢。
第二,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的業務模式。網絡信息技術在銀行業的應用打破了傳統銀行業務的地域和時間限制。事實上,銀行可以全天候連續運營,吸收本地、國內甚至國外客戶,以近乎實時的速度收集、處理和應用大量信息,使金融機構在更廣的區域和範圍內發展新的客戶群體,開辟新的利潤來源。這樣,銀行的經營戰略就不再局限於某個市場,其競爭對手也不再局限於少數幾家銀行。任何壹家銀行,哪怕是距離很遠的金融機構,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競爭對手。與傳統銀行業相比,網上銀行的運營成本降低,利差大幅縮小。銀行不能再依靠資金規模、網絡優勢或者其他壟斷優勢來盈利,銀行必須改變傳統的定價策略。
第三,網上銀行增加了銀行風險管理的難度。信息技術的應用,讓互聯網和死銀行的風險跨行業、洋牛。跨行業是其風險超過傳統金融風險的概念。風險不僅來自市場價格的波動和經濟增長的質量,還來自軟硬件配置和技術設備的可靠性。技術風險已經成為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重要特征。網上銀行的外部性是技術風險本身的主要特征。由於上述風險問題,過去幾年在壹些國家,客戶對安全性和服務質量感到擔憂,接受在線金融服務的趨勢並不明顯。很多銀行只是把發展網上銀行作為留住客戶和改善銀行形象的手段,而不是作為利潤中心。
第四,網上銀行的興起增加了監管難度。僅從網上銀行的內涵和屬性來看,網上銀行已經獲得了新的風險特征,改變了傳統的銀行服務提供方式和現有的銀行經營形式,要求銀行監管當局在監管內容、手段和方法上做出相應的調整。首先,監管當局在評估銀行機構的經營風險時,將不得不更加關註銀行經營的技術風險,即安全評估;其次,銀行向客戶提供的產品進壹步融合,銀行、證券、保險的交叉程度加深,分業管理難度加大,監管邊界更加模糊;再次,大量交易由有形變為無形,紙質憑證逐漸被憑證取代。隨著交易頻率和交易量的增加,傳統的監管手段將難以評估交易的風險性、合法性和合規性。
尤其值得註意的是,互聯網技術的應用進壹步打破了銀行業務的地域和行業界限。壹方面,跨區域、跨國經營將變得更加便利。任何地方的客戶都可以選擇傳統條件下無法選擇的外資銀行,任何銀行都可能為傳統條件下無法接觸到的客戶提供銀行服務。另壹方面,非金融機構,如互聯網公司或商業集團,可以憑借自身的技術優勢或業務和客戶優勢,為客戶提供銀行服務。這將直接改變壹個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結構的內容。對於壹些地區或小國來說,有可能沒有自己的金融體系,可以依靠選擇大型國際金融機構跨境提供服務。
此外,網上銀行還為混業經營提供了載體,促進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合作的新模式,對分業經營模式和現有法律框架體系產生了壹定的沖擊。這增加了金融業和監管的難度。
對於我國來說,網上銀行的發展仍然面臨以下挑戰。首先,中國的銀行體系還不夠完善,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在傳統銀行管理經驗沒有完全積累的基礎上發展網上銀行存在壹定的風險。其次,我國缺乏網上銀行發展的良好市場環境,信用體系不夠完善,缺乏信用評估機構。人們的信用意識相對較弱,支付方式仍以現金為主。第三,中國缺乏確保網上銀行和商業活動有效發展的法律框架。電子商務法等壹些基本法律法規尚未出臺,電子證書的有效性和數字簽名的合法性問題尚未解決。最後,作為中國銀行業主體的中資銀行的綜合管理人才和監管部門的電子銀行監管人才非常匱乏。業務人員和監管人員對網上銀行的認識不足,現有的業務經驗和管理系統不能滿足發展網上銀行的需要。目前,大多數開辦網上銀行的中資銀行普遍強調業務的發展,忽視了對網上銀行安全性的評估和管理,這對中資銀行發展網上銀行是壹個很大的隱患。
銀行業監管當局發展和監管網上銀行的對策
挑戰意味著機遇。發展網上銀行是重建我國銀行業傳統的相對低效的管理模式,提高服務質量,增強整體競爭力,實現跨越式發展的良好契機;網上銀行的發展將有助於中國銀行業加快國際化進程,向國際水平靠攏。
銀行監管當局充分認識到網上銀行發展對銀行業的重要性,同時也認識到我國銀行體系存在的問題。考慮到網上銀行是壹個新生事物,在全面把握網上銀行的發展之前,重要的是先把它發展起來,“摸著石頭過河”,在發展中發現問題,在發展中解決問題。從實際情況出發,近年來我國銀行監管當局對網上銀行的發展和監管主要采取了以下三種策略。
(壹)根據積極審慎監管的原則對網上銀行進行市場準入監管。
國際上,壹些國家和地區的監管部門針對“鼠標+水泥”的網上銀行,即已經持有銀行業務牌照的傳統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壹般都是走市場準入審查程序,只對純虛擬銀行進行市場準入審查。中國銀行業監管當局經過慎重考慮,將現有銀行新開通的網上銀行業務納入市場準入體系。主要考慮到網上銀行業務特有的風險內涵和表現形式,對網上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監管,對網上銀行業務信息系統的安全性進行評估,將有利於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促進網上銀行業務的穩健發展。在具體的審計過程中,監管部門遵循了積極審慎的審計原則。壹方面,鼓勵商業銀行重建機制,發展網上銀行業務;另壹方面,嚴格審核銀行運行網銀業務的能力,嚴格評估銀行網銀運行系統的安全性。
(二)加強對網上銀行發展和監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
根據積極審慎原則,2001年6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並發布了《網上銀行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的準入條件和風險管理要求。2002年4月,發布實施該辦法的通知,進壹步完善了對商業銀行經營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要求。2002年4月,銀行業監管當局組織成立了“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工作組”,充分利用社會各界專家的力量,研究制定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的政策。目前,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網上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對商業銀行提供網上銀行服務提出了更加系統和具體的要求。對網銀業務跨境銀行監管、網銀業務電子憑證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同時,成立研究小組,充分借鑒國際最佳實踐,利用現成的研究成果,研究設計網上銀行的監管框架。
(3)加強對銀行監管人員和商業銀行員工的培訓。
人才匱乏是中國銀行業發展網上銀行的壹大制約因素。培養壹批掌握網上銀行風險管理的綜合性專業人才是推動我國網上銀行穩健發展的關鍵。鑒於銀行監管人員對網上銀行普遍認識不足,銀監部門並沒有急於對網上銀行進行現場檢查,而是先在全國範圍內組織系統的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培訓。同時,要求商業銀行通過不同形式重視對業務人員的培訓。為滿足培訓需要,銀監部門還組織人力編寫了《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原理與實務》和《金融幹部網上銀行知識讀本》,充分借鑒了國內外關於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經驗,介紹了網上銀行的發展現狀和趨勢、風險特征和管理要求, 介紹網上銀行的監管方法和工具,普及網上銀行和電子商務知識,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和商業銀行人員的風險管理水平。
當然,要實現對網上銀行的有效監管,促進我國網上銀行的穩健發展,以上三個方面只是基本的。下壹步,要將網上銀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納入人民銀行規範監管計劃,推進網上銀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制度化、系統化,進壹步加快網上銀行法制建設進程。
銀行從業者和監管者應該認識到,網上銀行是銀行業發展過程中的新生事物,代表了銀行業的發展方向。他們應該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學習網上銀行,了解其特點和規律。通過發展網上銀行,可以轉變我國銀行業現有的經營方式,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促進我國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壹、網上銀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網上銀行的發展如火如荼,但作為新生事物,還缺乏相應的制度來規範,導致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問題之壹:如何有效監管網上銀行?
隨著網上銀行的普及,金融監管當局面臨的難題是如何改變監管模式以適應形勢的需要。比如設立網上銀行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如何保證網上開展金融服務的機構有足夠的信用擔保和服務實力,采取什麽樣的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機制,如何在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之間進行選擇,等等。
網上銀行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提供3a服務(隨時隨地,反正)。依托無邊界的互聯網*,網上銀行可以在不設立任何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將觸角伸向世界各個角落,在其註冊區域之外開展業務,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潛在客戶。但大眾並不知道網絡背後是什麽組織,以及它的物理形態。
如果每個人都可以在互聯網上建立網頁,而註冊地缺乏足夠的監管體系,壹旦金融機構缺乏足夠的資金實力或業務實力,就會造成保護存款人利益、保密措施等各種監管問題,擴大金融風險。由於網絡的普遍性和聯動性,壹旦金融風險實際發生,也會波及世界其他角落,產生壹系列連鎖反應。因此,傳統的監管方式必須改革。
當前的銀行業是壹個實行許可證制度的特殊行業。雖然競爭激烈,但各種形式的監管無形中為銀行業創造了壹個相對寬松的壟斷環境。然而,在以金融自由化、網絡化和全球化為特征的網絡金融時代,銀行業的生存環境將發生巨大變化。有調查顯示,傳統銀行的服務成本約占其收入的60%,而網上銀行的服務成本僅占其收入的15%-20%。由於網絡金融降低了市場進入成本,削弱了現有商業銀行享有的競爭優勢,擴大了競爭的廣度和深度,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可能會吸引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高科技公司分享這壹市場,提供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
事實上,壹些外國機構已經采取了行動。比如美國安全服務聯邦信用協會等機構都開辦了網上銀行,微軟也在積極發展網上銀行,推出相關軟件和規範。銀行業不僅要應對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還要被迫與GECapital、AOL (A0L)和Yahoo(雅虎)競爭。
此外,網上銀行可以整合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服務,減少各類金融機構對同壹客戶的重復工作,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隨著網上銀行的金融業務日益多元化、混業化,以及目前大多數國家所提倡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體制,這種體制在網絡時代也將受到嚴峻的挑戰。
問題二:如何規範網銀的業務操作流程?
傳統金融業務通常只涉及銀行和客戶,而網上銀行需要計算機和互聯網等高科技產品的介入。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面對面操作,通過計算機演變為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的人機無紙化操作,使得傳統商業銀行的監管不再適用,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法規來調整網上銀行之間的關系。
以電子支付(e 1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簡稱EFT)為例。無論是網上銀行還是網上銀行,電子支付都是主要的服務方式。金融電子化後,大量的現金和票據交易被電子資金轉賬所取代。據壹些數據顯示,美國超過80%的美元是以電子方式支付的,每天約有2萬億美元通過美聯儲的電力轉賬系統WanedWire和清算所的銀行間支付系統CHIPs進行轉移。
這種支付方式雖然具有快捷、價格低廉的優勢,但由於電子轉賬涉及多方,經濟責任難以劃分和確認,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予以保障,可能會帶來壹些意想不到的後果。1973發生在美國的Evra案(Evra訴瑞士銀行)就是佐證。壹筆2.7萬美元的款項沒有及時撥付,卻造成了2654.38+萬美元的損失,引發了銀行是否應該為間接損失負責的爭論。由於難以杜絕類似案件,電子資金轉賬的無序狀態令金融界和客戶不安。
推而廣之,網銀的其他業務也處於缺乏規範限制的狀態。網絡的開放性必然威脅其安全性,安全機制的缺失會進壹步擴大網絡金融的風險。此外,目前全球各大信息技術公司和軟件開發商都推出了各自不同的網上銀行運營模式,基於不同的技術平臺和環境,遵循不同的業務流程。如果不統壹規範,會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甚至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三個問題:如何應對日益猖獗的網絡金融犯罪?
計算機犯罪是以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為犯罪工具或以數據處理設備為犯罪對象的犯罪,而網絡金融犯罪是計算機犯罪在金融領域的具體表現。隨著金融業務的處理越來越依賴於互聯網,金融秘密和財富越來越集中在互聯網上。為了金錢,犯罪分子可以鋌而走險,利用網絡的強大功能實施網絡犯罪。近年來,網絡金融犯罪愈演愈烈,但預防和懲治網絡金融犯罪的有效措施卻壹直沒有出臺。
網絡金融犯罪之所以難以對付,是因為其具有以下特點:壹是犯罪主體智能化。犯罪主體往往在網絡中訓練有素,既能躲避網絡安全系統的保護和檢查,又能消除犯罪痕跡。第二,犯罪方式抽象。網絡犯罪持續時間短,地域跨度大,犯罪行為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進行的。也許唯壹的記錄就是轉瞬即逝的電子脈沖。第三,社會危害嚴重。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壞網絡系統、信息泄露等。,會給金融機構帶來巨大損失,甚至造成金融業癱瘓。
借助龐大的全球金融電子網絡,洗錢的醜聞可以銷聲匿跡;編造、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如果得到網絡技術的支持,傳播範圍會更廣,後果會更大。在金融業務網絡中制作和傳播計算機病毒,不僅會危及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還會威脅公眾存款的安全。
就類型而言,計算機針對網上銀行等金融機構實施的犯罪行為種類繁多,主要包括:在傳輸過程中攔截數據,篡改或非法復制數據內容;未經授權使用計算機相關設施,向網上銀行系統加載虛假記錄或信息;更改或銷毀網上銀行存儲的信息或文件;通過電腦打網銀客戶的賬戶,盜取別人的錢。
例如,1997年,德國漢堡的黑客在國家電視臺上展示了如何在不提供身份號碼的情況下,使用控制器將資金從壹個賬戶轉移到另壹個賬戶;又如,2000年3月,法國銀行的信用卡解密號碼被黑客公布在互聯網上,嚴重威脅了其3700萬信用卡用戶的經濟安全。
互聯網金融犯罪日益猖獗。據統計,金融領域的計算機犯罪占計算機犯罪總量的40%以上,居各行業之首。在中國,這壹比例高達60%以上。基於網絡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和多樣性,各國都難以克服其相關立法的滯後性。特別是在我國,現有刑法體系對網絡犯罪僅有四條法律規定,難以滿足日益發展的網上銀行的需要。
同時,由於互聯網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在電子空間中傳播的網絡世界具有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犯罪分子可以來自世界各個角落。因此,網絡金融犯罪仍然存在壹些問題,如如何確定刑事案件的管轄和有罪判決的執行。
二,發展網上銀行應采取的對策
電子金融是經濟騰飛的保障。網上銀行是金融的高科技產品,是銀行業未來發展的主要方向之壹。雖然圍繞網銀的問題還很多,問題和解決方案總是相伴而生,但各種方法都需要探索。
網銀的相關問題也是如此。在即將到來的國際信息商務社會中,壹個統壹、協調、簡潔、寬松的法律框架對於消除網絡發展中的法律障礙,規範網絡金融的發展極為重要。面對日新月異的網上銀行,我們的總方針是:根據網上銀行的發展,不斷完善技術,及時修訂法律,確保網上銀行高效、安全運行,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信息化發展。
對策之壹:加強電子化金融監管步伐,采用電子化中央銀行的監管模式,對網上銀行實施有效監管。
金融監管當局應利用先進的網絡技術改革監管方式,建立壹套完整的網上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政府相關部門應密切關註網上銀行的最新發展以及技術創新對國際銀行業及其監管的影響,對我國網上銀行的發展和前景做出冷靜客觀的分析和預測,在“保護競爭、促進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場準入、通信安全、控制權法律責任、存款保險、爭議解決適用程序等問題進行立法,確保監管體系能夠應對技術發展帶來的銀行結構變化。
就我國而言,應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發展經驗,成立專門機構研究網上銀行的建立、管理、具體業務功能的實現和軟硬件系統的應用,為網上銀行的發展提供技術服務、支持和指導,利用互聯網等先進技術進行非現場監管。
在銀證分業和銀證壹體化之間的選擇上,許多國家已經開始修改金融法律,為銀證壹體化的實施掃清法律障礙。壹個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在1999 11年6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了1933年6月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允許銀行、保險、證券跨界經營,這在銀行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
中國的銀行業還不成熟。在必要的法律規範建立之前,如果允許非銀行機構進入網上銀行市場,可能會對金融秩序的穩定產生影響,容易形成不利局面,影響我國網上銀行的整體發展進程。因此,分業經營管理的體制還將持續壹段時間。但隨著網絡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金融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也應擴大網上銀行的業務範圍,適當放寬或解除銀行經營證券、保險業務的限制,逐步實現銀行的全能化。
對策之二:制定統壹的網上銀行操作標準。
各國應盡快建立或完善有關網上銀行和網上支付的各種法律法規。必須根據網上銀行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認證機制,統壹技術標準,制定或修改適用於網上銀行運營的法律規範。
安全認證機制,如關於安全技術的規定(機密性、真空、數據完整性、網絡訪問控制等。)和安全服務設施(公共代碼認證機構)。目前,由人民銀行支付科技司牽頭,聯合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等11商業銀行成立的金融權威認證中心(CA)已進入實施階段,網上支付的規範性和安全性將更有保障。
與電子支付、高速網絡技術和數字數據交換相關的技術標準。這些標準應該是可靠的、統壹的、易於使用的、相互兼容的,並能隨著技術進步而改進。
網上銀行運營的法律規範包括網上銀行服務工具和網上銀行服務方式的法律規範。比如電子貨幣的發行,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產生和流通,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支付網絡的建立,網上銀行服務的制度和基本模式,網上銀行服務結果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建立統壹的規範,以便明確網銀業務的操作規則和風險責任的劃分與確認。
以電子支付為例。國外對此有所回應,紛紛制定相關法律規則。小額電子資金轉賬(POS、ATM、家庭銀行、ACH等)的法律規則。),如美國聯邦電子資金劃撥法案1978和美聯儲系統發布的實施條例。大額電子資金轉賬的法律規則(Fedwire、CHIPS、SWIPT、CNAPS等。),如美聯儲的J規則、CHIPS規則、SWIFT規則以及《美國統壹商法典》4A部分的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或規則規定了電子資金劃撥中的當事人、適用範圍、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
目前,我國還沒有關於電子資金劃撥的全國性專門立法。1996 65438+10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建立了基於紙質票據的結算支付制度,沒有電子資金劃撥的立法。然而,許多銀行的章程包含許多維護自身利益和削弱消費者地位的條款。
為保證電子資金劃撥的安全正常運行,應借鑒美國1978《電子資金劃撥法》、《統壹商法典》4A章、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信用劃撥示範法》的規定,適時制定新的支付制度和體系,明確電子資金劃撥或利用電子貨幣實現網上支付時的風險責任負擔。
對策之三:加強安全,完善法律法規,開展國際合作,打擊網絡金融犯罪。
需要明確的是,單靠立法不足以打擊網絡金融犯罪,完善技術增加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才是首選。我們應該不斷采用新的安全技術來確保網上銀行的信息流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墻、亂碼和加密技術,並及時準確地在客戶和銀行之間傳遞正確的信息,同時防止未經授權的用戶(如黑客)非法訪問和幹擾網上銀行存儲的信息,從而創造壹個可靠的網上金融環境。
同時,應制定相關法律,完善相關規定,確保網絡安全,懲治網絡犯罪。1997年8月,德國《聯邦多媒體法》首次對互聯網進行立法。中國的法律法規也涉及網絡安全和網絡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公安部關於計算機信息系統上網備份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上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上網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和計算機信息網絡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規定。
還應擴大適用範圍,調整現行法律法規的對象,包括各種以網絡為媒介的行為。鑒於網絡的特殊性,應盡快制定網絡管理相關的單獨立法,及時準確地界定各種以網絡為客體的違法犯罪行為,嚴懲實施網上銀行犯罪的犯罪分子,以加大打擊力度,促進網上銀行的發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現行刑法關於網絡計算機犯罪的四條規定難以適應網絡銀行日益發展的需要。我們應該通過實踐和比較,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不斷補充我國刑法中網絡金融犯罪的類型,或者制定單獨的法律法規來懲治我國的網絡金融犯罪。
因為互聯網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犯罪分子可以來自不同的國家,甚至世界各個角落。因此,我國還應加強與國際刑警組織及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聯系和磋商,以制定打擊網上銀行犯罪和確定網上銀行風險責任的國際條款開展國際合作,確保網上銀行的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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