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八十二條。開庭前,人民法院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確定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
(二)在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和辯護人;
(三)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和出庭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相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聯系方式;
(四)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前,送達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出庭的通知書;通知相關人員出庭,或者通過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對方收到;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應記錄上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