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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內容可以作為離婚證據嗎?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法律規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類。評價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首先要考慮手機短信是否具有證據效力,即手機短信還應具備證據的三個屬性: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而客觀存在,不考慮人的主觀意誌。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反映案件事實且手機短信內容不應已被刪除;

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或者其他需要證明的有爭議的事實相關。具體到手機短信,由於每個手機號對應壹個唯壹的用戶,手機短信的收發只能在兩個特定的手機號之間進行。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手機號碼之間的短信息收發,可以認定為兩個特定用戶在特定時間的通信行為;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在程序、形式和主體上應當合法。嚴格來說,對於手機短信的來源,應當推定審查以下內容:手機短信的證據是否客觀真實;無論是主體、時間、地點、過程、對象等。手機短信的取證是否合法;短信的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

綜上,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只要客觀、相關、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8)

審訊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