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法院未收到法院的傳票和通知,缺席開庭,法院可以通過傳喚或缺席判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院在沒有合法傳票的情況下缺席判決是違法的,不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上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二、民事訴訟中缺席判決的法定情形是什麽?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對反訴作出判決,不得與本案壹並作出缺席判決。因為這個訴訟,法院應該駁回訴訟,但是因為被告提起反訴,這個訴訟的原告就變成了反訴的被告。因此,對於被告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就原告而言,可以駁回起訴;就被告而言,可以缺席判決;
4.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
5.人民法院決定不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借款糾紛案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可以公告送達,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作出缺席判決。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逃跑,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