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2.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3.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4.開庭日期確定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起訴過程中的關鍵點:
1.提交訴狀: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訴狀,標誌著訴訟程序正式開始;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會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立案:法院壹旦決定受理,就立案,分配案號;
4.送達傳票:法院會向被告送達傳票,通知他應訴的時間和地點;
5.準備程序:正式開庭前,可能會進行壹些準備程序,如證據交換、初步審查等;
6.開庭審理:法院在預定時間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可以陳述事實,提供證據;
7.判決宣布:庭審結束後,法院將進行判決,並向雙方宣布判決結果。
綜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後,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後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必須通知有關人員,並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傳票和通知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5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