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可以作為證據。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物而客觀存在,與人的主觀意誌無關。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反映案件事實且手機短信內容不應已被刪除;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或者其他需要證明的有爭議的事實相關。具體到手機短信,由於每個手機號對應壹個唯壹的用戶,手機短信的收發只能在兩個特定的手機號之間進行。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手機號碼之間的短信息收發,可以視為兩個特定用戶在特定時間的通信行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舉證責任和職權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