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監管制度,加強對駕駛人考試、核發和使用駕駛證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車管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和打印機動車駕駛證,非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和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普通三輪車、普通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摩托車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報考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有軌電車駕駛,年滿20周歲,但未滿50周歲;
4、報考中型客車準駕車型,在21周歲,50周歲。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