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隱私權或侵犯隱私權利益的責任構成必須具備侵權責任的壹般要件,即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適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
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
2.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酒店房間等私人空間;
3.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
4.拍攝、偷窺他人身體私處;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
三。婚姻法第四條
丈夫和妻子應該互相忠誠,互相尊重。“相互忠誠”是夫妻關系的核心。“忠誠”就是坦誠,說實話,不刻意對對方隱瞞。連手機都不讓老婆看。毫無疑問,丈夫肯定做了損害妻子利益的事,犯罪證據肯定在手機裏。拒絕妻子看手機,是對妻子不忠誠、不尊重的直接表現,公然違反了《婚姻法》第四條。也就是說,妻子要求看丈夫的手機。如果丈夫拒絕,違法的不是妻子而是丈夫。同樣,丈夫背著妻子包養情人,私設金庫的行為,也是對妻子的不忠和不尊重,也違反了《婚姻法》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