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沒有被授權監聽,但是公安部有自己的內部規定。實踐中常見的有效性,在理論上是有爭議的。
另外,國安也是警察,但是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0條的授權,可以因國家安全機關偵查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實施技術偵查措施。
但在實際操作中,警方對短信的監控是全方位的,所有內容、所有人的短信都在監控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