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飲酒致死的責任劃分
朋友的酒席或聚餐是正常的社交活動,酒席上敬酒是合理的活動範疇。那麽如果我們認為只要坐在壹起,在酒桌上舉杯,就對彼此產生了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這顯然不符合立法的初衷。
喝酒的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能不能喝酒應該有判斷力和控制力,尤其是妳知道自己的身體狀況,有病不能喝酒,其他同道喝酒的人不知道妳的身體狀況。如果妳在不能喝酒的情況下還繼續喝酒,妳要對自己的飲酒行為和後果負責。
《民法典》頒布後,明確了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各方分擔損失。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之前,適用這壹裁決原則需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 *飲酒屬於交友行為,不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勝訴方分擔損失,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飲酒方只有存在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
同飲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分析:
第壹,要看這個死亡的結果和喝酒有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比如對方身體有病不能喝酒或者服用了不能喝酒的藥物。
二是看是否有證據證明在酒桌上存在勸酒和懲罰酒的惡意行為,是否盡到提醒和制止過度飲酒的義務。
第三,是否將醉酒者置於危險狀態而不送醫院治療或妥善處置。
律師總結勸酒致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勸酒致人死亡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需要承擔責任的是以下幾種情況。
壹是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者明知對方有疾病,且對方已明確表示身體不適,仍勸對方喝酒,應當承擔勸酒造成的壹切責任;
第二,明知對方在醉酒狀態下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在沒有看護的情況下存在危險,清醒的飲酒者沒有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壹旦醉酒者清醒,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酒駕不勸阻,也要勸阻其他喝醉的人開車。如果不勸阻,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宴席的主人要保證每個參加宴席的人的安全。壹旦醉酒者發生意外,酒席召集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吃飯時勸酒的註意事項
也就是說,這種宴請和喝酒是壹種友誼行為。每個喝酒的人都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註意義務。作為酒友,我們應該互相提醒,勸阻他們不要喝得太多。
喝酒要文明適度,千萬不要賭博、打架、勸酒,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和影響。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飲酒能力,也應當意識到飲酒可能造成的後果,在飲酒過程中量力而行,避免類似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