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突發事件實施現場控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將拒不服從的人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內,遇有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