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偵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扣押、檢查等調查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證件,發出書面通知,由兩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由有關人員簽名蓋章。
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搜查、查封、扣押以及其他重要的證據收集工作,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並留存備查。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二條* * *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擅自擴大調查範圍或者改變調查對象和事項。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問題,應當經集體研究後按程序上報。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應當將留置措施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時間的延長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終止。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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