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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上有法官的名字嗎?

法官的名字在法院傳票上。

法院傳票是指法院發出的通知被告(被訴人)被訴信息的法律文書。

通常情況下,法院傳票要求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文件進行應訴,法院傳票中會指定具體日期參加法院審理。被訴人也可以選擇不回應法院傳票,即讓法院下達缺席判決,但他需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現在的常規做法是,發件人壹般指法官,即法官,發件人可能是書記員,也可能是法官。各地還是有差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