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0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691條
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