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天內有高危區域居住史者入(回)並:登陸核酸,點對點運送,實施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措施7天,期間給予紅色代碼管理,安裝電子圍欄設備,不得外出。在居家隔離的第1、3、5、7天,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不符合居家隔離條件的,實行集中隔離;
2.對7天內有低風險區居住史的入(回)並者,進行3天健康監測,除“落地檢查”外,每24小時進行2次核酸檢測(3天3檢)。在此期間,人們應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參加聚餐、聚會等聚會活動。未實施黃碼管理的,在核酸檢測頻率完成後進行轉碼;
3.對省外進(回)車駕駛員和乘客:繼續堅持進(回)車後“五天五檢”、點對點無接觸貨物交接等防控措施;
4.對密切接觸者和入境人員,實行“5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隔離”的醫學觀察措施,隔離期間給予管理紅色代碼,不得外出。對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1、2、3、5天進行1核酸檢測,對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1、3天進行1核酸檢測,不符合居家隔離條件。第壹登陸點已完成“5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隔離”的醫學觀察措施,不會出現重復控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治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