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撿了別人遺忘的東西拒不歸還,是壹種侵占行為。壹般數額在3000元以上,涉嫌職務侵占罪。侵占罪是自訴案件,公安局不予立案。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規定,遺失物、漂流物或者流浪動物應當返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報銷。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不當得利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