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標準:
壹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徒刑的;
二是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已判處的刑罰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
第三,罪犯不是犯罪集團的累犯、首要分子。
換句話說,適用緩刑就是在罪犯已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考慮罪犯的悔改表現,以確定是否真的不會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如何認定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在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決定。由於“不會再次危害社會”沒有統壹的考慮標準,有人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案發後的悔罪表現、被害人的態度等。在確定悔罪表現時,多考慮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減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是否退賠贓物或賠償被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有的甚至考慮壹些與被告人有關的違法客觀因素,如被告人不適合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作為適用緩刑的因素。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