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以下人員: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者辭退的;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