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第十四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公開發布招聘信息,應當載明用人單位概況、擬招聘崗位、招聘人數及其待遇;候選人的資格;招聘方式;檢查考核的時間(時限)、內容和範圍;報名方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用人單位或招聘部門應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合格人員。考試內容應為招聘崗位必備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試科目和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和崗位特點確定。
擴展數據:
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規定:
1.經用人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用人員。擬聘用人員在適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為7至15天。
2.用人單位與擬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前,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規定報批或者備案。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
3、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滿合格者,正式錄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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