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內容涉及刑事案件,特別是重要刑事案件偵查線索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對該手機號采取技偵措施。這種方法可以追蹤妳的手機位置(關機沒用,但也可以追蹤),監聽妳的電話,攔截妳的微信。
在技術偵查手段啟動前的壹定時間內(具體時間不清楚),妳的通話和微信內容(無論是發出的還是收到的)都會被保存到壹個提供通訊服務的公司的電腦上。所以找出短信和電話的內容並不難。
應用領域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是下列情形: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
2.(檢察機關)貪汙賄賂大案要案,利用職權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刑事案件。
3、(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追捕通緝或批準、決定逮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訴訟法》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作了原則性規定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出臺了規定對此進行細化:
(壹)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如下: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
3.群體性、系列性、跨地區重大刑事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的重大刑事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依法可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公安機關對正在通緝或者已經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