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局壹般在縣級稱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隸屬於政府。主要整合原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規劃局的主要職能,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開展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和專項調查監測。
自然資源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1,按照權限規定,履行全民所有的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土地的空間用途管制職責。制定有關全縣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的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2、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根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壹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體系。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結果和信息發布的監督管理;
3、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統壹登記。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壹登記、權屬調查、房產測繪、糾紛調解和成果應用等制度、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
4、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的有償使用。組織實施全國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國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並根據相關標準組織評估。按照規定權限,落實國家自然資源資產配置、轉讓、租賃、定價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國家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的價值評估和管理,依法收取相關資產收益;
5、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戰略和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的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自然資源定級和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和評估,引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中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壹體化的相關政策措施。
法律依據
自然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自然資源部立法程序,實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然資源部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規劃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
指導全市城市規劃、鎮規劃、城市勘測和市政工程勘測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和安全。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莊建設。
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咨詢行業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咨詢市場。制定全市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