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或檢察機關等辦案機關在通知證人電話交談時,必然會主動介紹自己的單位、本人姓名、與人交談的基本理由,要求妳依法協助調查。要求公民繳納罰款或者轉移財產的,必須當場出示工作證和執法證,必須出示相關法律文書,工作人員必須兩名以上在場。
《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第壹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的單位、住處或者提出證人的地方進行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2.第壹百二十三條訊問證人,應當告知其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