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壹條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當事人對公路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給予的處罰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上壹級公路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訴;對上壹級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報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