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保存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由電子數據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壹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或者其他可以顯示和識別的輸出介質的印刷副本,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電子數據判斷標準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的或真實的。為了保證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是原件或者原物。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的,可以提交與原件或者原物壹致的復印件或者復制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院提交原件,是因為書證和物證的真實性都與證據載體的物理特征有關。對於書證來說,復印件更容易被偽造,更難辨別真偽。原件上的書寫墨水、書寫時間等重要信息在復印件上無法體現。
物證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完全取決於證據本身的特性,所以必須將復印件與原件核對。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不僅要提供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原始憑證,而且當事人可以申請鑒定人、勘驗人出庭質證。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對證據“原始憑證”的要求。電子數據的原件是指最初記錄電子數據的載體。
電子數據是否必須滿足原始要求,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爭議。例如,2000年,上海伴樹下電腦有限公司起訴中國社會出版社侵犯著作權,被告將相關電子郵件材料打印復制後提交法院。庭審中,雙方就這些郵件是否為原創展開激烈交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12條和《適用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原則上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的原始載體。
擴展數據
對於微信中的聊天記錄,規則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
1.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我公司微信賬號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2.在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中,借助微信號不可改變的特性和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的真實身份。
3.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用戶端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比對各個微信客戶端中的完整聊天信息,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關證據時,由於微信並未強制實名認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關信息,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生活經驗,綜合相關信息,適用大概率原則分析認定微信用戶身份。
至於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可以通過雙方掌握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分析是否有刪除、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據此做出事實認定。
中國網-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為有效證據。
百度百科-電子證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