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可以通知被告親自到法院領取,也可以由法院郵寄給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