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員在記下筆錄的主要內容時,應當主動詢問案件的基本情況,特別是案件的基本要素和關鍵情節,應當記錄詳細、具體。經偵案件記錄應註意五個要素,即何時、何地、何人、何事、為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壹百三十五條實驗調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實驗參與者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四十條搜查的筆錄應當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