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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做記錄是什麽意思?

法律解析:筆錄是法律專業的技術術語,即記錄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言語的文字。

公安機關人員在記下筆錄的主要內容時,應當主動詢問案件的基本情況,特別是案件的基本要素和關鍵情節,應當記錄詳細、具體。經偵案件記錄應註意五個要素,即何時、何地、何人、何事、為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壹百三十五條實驗調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實驗參與者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四十條搜查的筆錄應當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