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開庭不會短信通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可以通過短信、電話、傳真等方式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向當事人發出的法律文書,包括傳票、通知書、裁定書、判決書等,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本人,本人同意以其他方式送達的除外。如果找不到人,也應以公告方式(報紙、法院公告)送達,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