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加強衡陽市交通秩序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加強電動汽車規範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稱電動車,是指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由電動裝置驅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道路行駛條件的兩輪車、三輪車和四輪車;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是禁止企業和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電動三輪車和四輪車。違反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查處。
3.嚴禁駕駛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且未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三輪、四輪電動車,以及帶傘影響安全的電動車。違者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進行查處。
四、嚴禁從事電動三輪車、四輪車非法營運,違者由公安交警部門會同交通部門進行說服教育。
5.《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適用於取得臨時號牌的電動車,過渡期為三年。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年後,臨時號牌失效,不得上路行駛。
六、對拒不執行本通告,阻礙公安、交通、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借機聚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倡導廣大市民不購買、不乘坐本通告所指的電動車,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舉報電話:12345。
八、本通知自1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