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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讓父母住危房的真相是什麽?

雖然不孝順違法的子女應依法懲處,但改善老人的生活條件,提供社會保障救助,有關部門同樣責無旁貸。

近日,安徽省嶽西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聯合發布通知,指出主汛期即將到來。贍養義務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贍養人仍居住在危房的,贍養義務人必須在5月31日前主動為其接通安全住房生活,並尊重被贍養人的生活習慣,處理好家庭成員關系,確保老年人生活安定舒適。誠然,由於老年人貧窮,無法離開故土,他們的子女必須確保他們在原居住地有安全的住房和溫飽。否則,政法機關將從6月1日起視情節對維護義務人進行處罰。

平心而論,這是壹份並非沒有溫情的紅頭文件,也考慮到了當地老年人安全生活的實際需求。據了解,走訪前,有關部門了解到,嶽西縣農村仍有大量不孝敬老人的情況。孩子住在寬敞明亮的新房裏,父母卻長期住在黑、臟、亂、差的條件下。在破舊的房子裏。由於皖南地區主汛期即將來臨,危房容易倒塌,危及群眾生命安全。讓子女為父母提供住房保障,也是壹種防範。在倡導孝順老人的同時,消除了現有的安全隱患。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子女自己住新房,卻讓父母住危房,不僅是壹個孝道的道德問題,更是壹個法律問題。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更具體地說,《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居家養老,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照顧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較差的房屋”,“贍養人對老年人所有的住房負有維修義務”。

如果孩子“能做而不做”,拒不履行法律賦予的贍養扶助義務,達到“遺棄家庭成員”的程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如果“情節惡劣”,出現危房老人傷亡等嚴重後果,子女的這種不孝行為也可能構成遺棄罪,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這個角度看,地方聯合通知中強調的“處罰”並非危言聳聽。

問題是,這些看似“硬性”的處罰,在現實中仍然難以落地。不考慮老人的年齡和對危房的評價,即使孩子住在安全屋,父母還住在危房,在“家醜不可外揚”的傳統心理下,又怎麽能判定為“老人窮得出不了家,難出故土”?如果老人不想搬出危房,要求子女保證在原居住地“安身立命、衣食無憂”,子女是否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是否外出打工不歸?而且如果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老年人住房保障差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僅僅是輕微違法,可能不足以作為行政處罰和處分的門檻。當地至今沒有開出罰單,大概也離不開上述原因。

其實,解決“子女讓父母住危房”的問題,光靠發通知、開罰單是不夠的。說到底,老年人權益保障不僅僅是家庭成員的法律責任,更是全社會,尤其是有關部門的責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和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

雖然不孝順違法的子女應依法懲處,但改善老人的生活條件,提供社會保障救助,有關部門同樣責無旁貸。事實上,當地政府之所以發布這樣的通知,不僅是為了提醒子女承擔法律義務,更是“結合汛期的到來和政府部門特別重視的扶貧工作的推進”,“希望當地老年人的住房條件得到壹定程度的改善”。這種情況下,恐怕相關部門除了發布通知,還得真正做好防汛扶貧、危房改造、愛老敬老等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