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