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司法實踐中,非法債務的催收往往伴隨著盯梢、傷害、限制人身自由、毀壞財物等行為。,可能觸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罪名。但只有在聚眾中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會被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以尋釁滋事罪規制此類行為,在實踐中爭議較大。此次將以“暴力”或“軟暴力”手段非法討債的行為界定為非法討債罪,填補了高利貸乃至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壹、非法討債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討債。
2、客觀上實施了暴力或軟暴力。
3.收款必須是非法債務。
4.催收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第二,沒有訴訟的討債方式有幾種。
1,電話提醒
2.書面提醒(包括傳真)
3、面對面收集
4.索要確認信和書面付款計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293-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為高利借款等非法債務之催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