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樣的行為是妨礙或者阻礙警察執行職務?
妨礙或阻撓警察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多種形式,大致可分為三個方面:
(1)演講。第壹,侮辱謾罵。辱罵、詛咒警察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第二是威脅和恐嚇。口頭挑釁警察,威脅警察本人或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贓陷害。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離間,造成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的誤解。
(3)其他方面。表現為欺軟怕硬假裝無辜,或以自傷自殺相威脅,拒絕警察執行公務,引起群眾圍觀起哄,導致執法混亂。
身體上。壹個是生理障礙。通過堵、擋、堵、截等行為,致使民警無法接近或者帶走執法對象的;二是肢體沖突。使用肢體推、拉、拽、拖等行為幹擾警察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以使執法對象擺脫控制或者管制為目的;三是暴力抗法。對執行公務的民警采取打、砸、搶、殺等措施,造成民警傷亡和戰鬥力喪失,最終達到擺脫被控制或被控制狀態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