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完善便民服務。
10,進壹步擴大新車免檢範圍。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所有新制造的汽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其他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免檢安全技術檢驗的新制造機動車,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前,不再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但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或註冊前發生交通事故的,仍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1.非營運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內非營運汽車及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對6年內註冊登記的非營運汽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下汽車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在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車船稅繳納或者免征憑證後,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合格標誌,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但如果已經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仍應按原規定的周期檢驗車輛。上述車輛註冊登記6年以上(含6年)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含15年)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兩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市縣級車管所、交通管理服務站、交通違法處理窗口等場所設立發放檢驗合格標誌的窗口,方便群眾就近快速領取檢驗合格標誌。
12.對機動車輛進行遠程檢查。城市範圍內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選擇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得以市區、郊區、縣市為單位劃分檢驗區域或者指定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異地檢驗,在已應用全省統壹檢驗監管平臺的省(區、市),實施除大型客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全省異地檢驗,不需要辦理任何委托檢驗手續。尚未建立統壹檢查監管平臺的,要抓緊完成,各省(區、市)要在2014 12 31前完成推廣。異地跨省(區、市)試行機動車檢驗。應用全國統壹檢驗監管軟件後,允許除大型客車、校車以外的所有機動車在車輛所在地直接檢驗,領取檢驗合格標誌。
13,實行機動車預約檢驗。需要在有兩條或兩條以上檢驗線的檢驗機構開展預約檢驗服務。在查驗檢驗機構檢驗能力的基礎上,允許機動車所有人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預約驗車。開通預約檢驗通道和窗口,實現具體預約時間到小時,方便機動車車主自主選擇檢驗時間,減少排隊等候,實現“按需檢驗”。通過互聯網、電話等平臺,向社會公布檢驗機構日常檢驗能力和實際業務量,引導機動車所有人合理選擇車輛檢驗時間和地點。實施定期車輛檢驗服務,不得向機動車所有人收取額外費用。
14,簡化檢驗工作流程。檢驗機構要對服務指示標誌、業務流程指引、大廳服務設施進行全面排查整改,統壹在明顯位置設置引導指示標誌和公示業務流程,增加免費引導人員,引導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檢驗業務。安全檢驗和環保檢驗設置在同壹檢驗機構的,要整合工作流程,壹次實施檢驗業務,避免機動車所有人多次排隊、往返;對於不在同壹檢測機構的,環保檢測不得強制先行。
15,創新檢查工作便民措施。要落實檢驗機構周六、周日、節假日不休息制度,實行延時檢驗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檢驗機構利用流動檢驗線深入農村、偏遠山區等地開展摩托車等現場檢驗服務。實施檢查機構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開展檢查時間、方式提醒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