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風險地區入鄭人員:需出示綠色健康碼,無需隔離和核酸檢測。
2.中國中高風險地區入境鄭的人員:需要隔離14天(期間進行核酸檢測2次,血清檢測1次)。
3.有中高風險區域或其關聯區域居住史的人員:在進入鄭前,應提前24小時主動向所在社區(村)和工作單位報告相關情況,並按照轄區疫情防控部門的要求,對進入鄭的人員在中高風險區域實施集中隔離措施;其他相關地區進入鄭州的人員將實施居家健康監測、核酸檢測等措施,詳細措施可在所在社區咨詢。
4.入境鄭州:需隔離14天(期間進行2次核酸檢測,1次血清檢測)。對在第壹入境口岸已治愈或解除醫學觀察的確診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在本地治愈或解除後繼續在第壹入境口岸隔離14天的,入境鄭後必須居家監測14天並進行核酸檢測;在第壹入境點未被集中隔離14天的,進入鄭州後繼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然後居家監測14天,檢測其核酸。
5.從事冷鏈食品相關工作的人員、隔離點工作人員等高危從業人員:必須回國的必須持有有效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的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公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疫區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進出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封鎖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但是,封鎖大中城市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或者邊境關閉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