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終止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