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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種非法討債行為

法律分析:

套路貸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發布《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意見》(法發[2019]第11號,以下簡稱《意見》),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

1.“套路貸”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誘導或者強迫受害人變相簽訂“借款”或者“借款”、“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假增加借款金額、惡意制造違約、任意認定違約、毀滅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訴諸訴訟、仲裁、公證或收養。

2.“常規借貸”與基於平等主體間意思自治的民間借貸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在到期時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取得利息,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不會實施虛增借款金額、制造虛假付款痕跡、惡意制造違約、任意認定違約、銷毀還款證據等行為。在簽訂和履行貸款協議的過程中。

在司法實踐中,應註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利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應認定為“套路貸”。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行索要債務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