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百壹十二條駕駛摩托車、電瓶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時段行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處5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拘留,並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載人載物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拘留,並處二千元罰款。駕駛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載人載物的,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九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