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第壹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1.鄭州市教育局人事處處長秦天宇,聯系電話。
王海華
基礎教育處(鄭州市語言文字辦公室)綜合管理全市基礎教育工作,指導基礎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普及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少年文盲工作;管理中小學德育和勞動教育;負責學前教育、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負責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學籍管理;管理民辦基礎教育;貫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全市語言文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