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申請支付令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壹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壹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壹十六條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