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這名醫生因非法摘取死者器官而被判刑。這件事發生在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人民醫院,舉報人是石某。65438+2008年2月,石某母親腦部顱內損傷,在懷遠縣人民醫院治療。5天後,石某的母親在醫院去世,石某也在醫院。出院時發現母親的肝腎已經捐了,石某只收了20萬?國家補貼?。
石某對捐獻產生了懷疑,於是去中國人體捐獻中心查詢,卻沒有查到母親捐獻的信息。石某趕緊去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相關部門介入後,懷遠縣人民醫院醫生楊被帶走。後來查明,參與此事的還有另外5個人,都是醫生,其中有江蘇人。懷遠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了這六人。
2000年7月8日,這個案子迎來了最高判兩年零四個月,最低判10個月的六個人。他們被指控故意毀壞屍體。
02.獲輕判的理由。這些人輕判的原因壹定是有沒有從中漁利的成分。如果他們從中獲利,那麽就不是故意毀壞屍體罪,而是出賣器官罪。
在這裏,我想說說這些醫生的身份。除了醫生的身份,他們還有壹層opo組織人員的身份。opo也被稱為器官獲取組織。這個組織不是非法組織,而是壹個負責保護、運輸、分發器官的組織。
這六個人把器官送到了這個組織,但這六個人的錯誤在於沒有得到死者或死者家屬的同意,未經批準就跨地區捐獻器官。這些操作是非法的。
此外,還有其他原因。這些醫生涉及11起非法摘取死者器官的案件,但並不是所有人都參與了這11起案件。兩個醫生只參與了壹兩次,所以判刑自然會輕壹些,而有些人知法犯法,所以會判得重壹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