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第壹百條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強制報廢。?
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擴展數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體或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轉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轉為營運機動車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轄區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申請變更登記:
(壹)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3)增加機動車內部裝飾。
浙江政務服務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