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航班正常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發生機上延誤後,承運人應當每30分鐘向旅客告知延誤原因、預計延誤時間等航班動態信息。
因交通管制、軍事活動等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當每30分鐘向承運人通報壹次航班動態信息。
第三十四條在不影響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運人應當保證旅客滯留期間機上廁所設備的正常使用。
如果機上延誤超過2小時(含2小時),應向機上乘客提供飲用水和食物。
《航班正常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航班延誤3小時以上(含)且無確定起飛時間的,承運人應當在不違反航空安全保障規定的情況下,安排旅客下機等候。
《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協助承運人做好機上延誤的各項服務工作。